中新社香港4月15日電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王振民教授15日在香港參加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研究論壇時表示,從各國政治實踐來看,如何規定自己的普選制度,普選產生行政負責人的具體方式方法,在全世界各國確實千差萬別,根本沒有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統一模式。
  有人認為,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必須符合“國際標準”,只有符合“國際標準”才是“真普選”。針對這一觀點,王振民作了上述表示。
  王振民指,普選模式和政治體制的好壞,主要不是看它是否與別的國家的體制一樣,是否符合“國際標準”,一樣就好、不一樣就不好。衡量一個普選模式和政治體制好壞的根本標準,是看它是否能夠解決本地的問題,實現本地的善治,為本地人民謀福祉,造福於本地人民。
  《公約》沒有為普選提供統一的“國際標準”
  王振民介紹說,“國際標準”一般規定在由權威國際組織制定的國家公約裡邊。目前能夠找到、與此相關的國際公約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25條第二款規定的“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王振民強調,《公約》是國際人權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各國如何保護本國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提供了國際標準,要求每個簽約國必須保證本國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的權利。
  但是《公約》並沒有規定各國如何普選,沒有為各國如何規定自己的政治體制和普選提供“國際標準”,它要解決的是人權問題,而不是政治體制和普選問題,解決普選問題不是制定這個公約的目的。
  王振民指出,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從來沒有制定或者試圖制定一部“政治體制國際公約”,要求各國、各地方必須按照統一的“國際標準”實施普選、實行同樣的政治體制。恰恰相反,《聯合國憲章》和有關國際公約充分尊重各國按照本地實際情況選擇自己的經濟、社會制度和政治體制。人權和政治體制這兩個問題有重迭交叉,只要符合基本人權標準,各國有權規定自己的政治體制和普選模式。
  談及各國各地的政治實踐時,王振民舉例說,美國由“選民投票和選舉團選舉”產生總統的兩階段普選模式,就被很多歐洲人詬病,認為這不符合民主原則,是“假民主”,而且在這種普選模式下,在很長歷史時期婦女和黑人根本沒有選舉權,但美國人認為這就是普選了。英國、歐洲大陸各國、亞洲、拉丁美洲和非洲各國的普選制度更是多姿多彩,根本沒有辦法概括出來一個統一的“國際標準”。
  香港普選依據的是《基本法》不是“國際標準”
  王振民認為,香港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保證所有符合法定條件的選民按照“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的原則,普遍和平等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神聖的選舉權,這就符合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設定的關於基本政治權利的國際標準。至於具體的普選制度如何規定,這是一個主權國家管轄範圍內的事務,國際社會尊重各個國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自己的政治制度和體制。
  王振民說,香港2017年的普選模式,一定要按照《基本法》和本地實際情況去規定,而不是遵循個人想象的、實際上不存在的“國際標準”。借鑒外國經驗是必要的,但絕對不是照抄照搬,政治制度的全盤移植是不科學的。
  王振民還介紹說,香港《基本法》第39條也是放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裡邊,屬於人權範疇,不是放在第四章“政治體制”裡邊。《基本法》關於“普選”的規定第45條和第68條都是放在第四章“政治體制”裡邊。(完)  (原標題:清華法學院院長談香港政改:普選沒有統一的“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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