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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章寧旦
  □本報通訊員馬遠斌鐘紫薇
  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漢平公司經營不善,欠債數千萬元,法定代表人攜公章和資料棄廠逃匿。為防止該公司惡意逃避債務,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創新行為保全措施,首次裁定禁止該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
  據瞭解,審判實踐中,被執行公司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躲避債務時有發生。“更換法定代表人有公司原因,也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緣故。公司股東可能想轉移資產,法定代表人看到公司停止經營沒錢賺,想逃避個人後續義務。”東莞第三法院清溪法庭庭長莫偉堅表示,該院經辦的案件中,就有公司多次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不知情且無財產的個人,法院即使追究其責任,亦起不到實質作用。
  國內曾有法院通過發函方式,要求工商部門禁止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但是,函沒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執行與否取決於工商部門。
  4月10日,惠州某塗料公司向東莞第三法院清溪法庭提起訴訟,追討漢平公司所欠近800萬元貨款。法院查封漢平公司的機器設備等財產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確認債權。塗料公司隨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臺灣籍董事長劉珍財不但不依法律規定向法院申報公司財產,反而攜公司公章和重要資料離開,下落不明。
  此時,漢平公司已停止經營。法院遂著手評估、拍賣查封的機器設備。若該公司停產超過6個月,工商部門將吊銷其營業執照,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強制清算申請。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法院可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基於此,東莞第三法院創新保全措施,裁定禁止漢平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並向市工商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進行行為保全,要求工商部門不得為欠債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程序。“裁定書有法律效力,工商部門必須協助執行。未經法院允許而變更,相關部門需承擔一定責任。”莫偉堅解釋說。
  “如果因為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導致賬目不明,最終造成清算不能,法定代表人要承擔連帶責任。”東莞第三法院副院長陳浩輝表示,法院一旦禁止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為防止承擔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不得不主動配合法院工作,法院化被動為主動,有利於保障案件快速執行。
  “這是一種探索性嘗試,並不表明對類似公司都要這樣做,有時變更法定代表人反而會更有效地執行債權。”陳浩輝說,只有對那些有惡意逃避債務、拖延履行情節嚴重的,才這樣做。而且,對那些轉移財產、拒不履行債務的,還將通過刑事手段保證執行效果。
  (原標題:欠債數千萬臺灣老闆棄廠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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